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 醫院申請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資格核定,應檢具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 前項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合格效期內之證明書影本。 二、器官類目。 三、施行方法: (一)捐贈者及待移植者之選擇方法。 (二)手術方法。 (三)治療方法。 四、醫院相關儀器設備。 五、移植醫師與主要協同專業人員,及其學、經歷及所受訓練證明文件。 六、器官勸募實施方案。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 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醫院資格如附表一。
- 第一項申請,應連同醫師資格一併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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