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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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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醫院申請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資格核定,應檢具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2. 2.前項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合格效期內之證明書影本。 二、器官類目。 三、施行方法: (一)捐贈者及待移植者之選擇方法。 (二)手術方法。 (三)治療方法。 四、醫院相關儀器設備。 五、移植醫師與主要協同專業人員,及其學、經歷及所受訓練證明文件。 六、器官勸募實施方案。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3. 3.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醫院資格如附表一。
  4. 4.第一項申請,應連同醫師資格一併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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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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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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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醫院申請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資格核定,應檢具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前項計畫書之內容,應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