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經核定之器官摘取、移植手術醫師或眼角膜摘取技術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資格: 一、以虛偽不實之文件申請。 二、證照租借他人使用。 三、眼角膜摘取技術員執行非全國性眼庫之眼角膜摘取業務。 四、其他執行業務違反本條例、本辦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情節重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在此提到了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資格的情形,分別列舉了可能導致資格撤銷或廢止的四種情形。根據這個法條,在下列情況下,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醫師或技術員的資格: 一、以虛偽不實之文件申請:指如果醫師或技術員使用虛偽或不實的文件來申請資格,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撤銷或廢止其資格。 二、證照租借他人使用:如果醫師或技術員將自己的證照出租給他人使用,也可以導致撤銷或廢止資格。 三、眼角膜摘取技術員執行非全國性眼庫之眼角膜摘取業務:如果眼角膜摘取技術員在非全國性眼庫執行眼角膜摘取業務,同樣可能被撤銷或廢止資格。 四、其他執行業務違反法規之情節重大:對於其他違反本條例、本辦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且情節重大的行為,也可以導致資格被撤銷或廢止。 這是根據《器官移植法》第 15 條相關規定所進行的法條釋義。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