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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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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之器官摘取、移植手術醫師或眼角膜摘取技術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資格: 一、以虛偽不實之文件申請。 二、證照租借他人使用。 三、眼角膜摘取技術員執行全國性眼庫之眼角膜摘取業務。 四、其他執行業務違反本條例、本辦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情節重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在此提到了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資格的情形,分別列舉了可能導致資格撤銷或廢止的四種情形。根據這個法條,在下列情況下,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醫師或技術員的資格: 一、以虛偽不實之文件申請:指如果醫師或技術員使用虛偽或不實的文件來申請資格,中央主管機關可以撤銷或廢止其資格。 二、證照租借他人使用:如果醫師或技術員將自己的證照出租給他人使用,也可以導致撤銷或廢止資格。 三、眼角膜摘取技術員執行非全國性眼庫之眼角膜摘取業務:如果眼角膜摘取技術員在非全國性眼庫執行眼角膜摘取業務,同樣可能被撤銷或廢止資格。 四、其他執行業務違反法規之情節重大:對於其他違反本條例、本辦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且情節重大的行為,也可以導致資格被撤銷或廢止。 這是根據《器官移植法》第 15 條相關規定所進行的法條釋義。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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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經核定之器官摘取、移植手術醫師或眼角膜摘取技術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