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 1.申請案件不符規定得予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者於二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 2.申請者得於補正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其展延期間最長為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回 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