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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案件不符規定得予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者於二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2. 申請者得於補正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其展延期間最長為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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