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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表一: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醫院資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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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
施術醫院於效期內有器官摘取、移植手術醫師異動情形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重新報請中央
主管機關
備查。
核定施術醫院,因器官摘取、移植手術醫師異動,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或異動醫師與
第二條第三項
附表一規定資格不符者,停止其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醫院應於半年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廢止
其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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