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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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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符合下列條件之醫院,指定其為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機構(以下簡稱諮商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一、一般病床二百床以上。 二、經醫院評鑑通過之醫院。
  2. 2.前項以外之醫院、診所具特殊專長,或位於離島、山地或其他偏遠地區,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並經同意者,得為諮商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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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根據目前的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有關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機構管理辦法第2條的詳細解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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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符合下列條件之醫院,指定其為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機構(以下簡稱諮商機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