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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牙醫專科醫師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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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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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專科醫師訓練機構應依中央
主管機關
規定之牙醫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訂定訓練計畫後辦理訓練;其接受牙醫專科醫師訓練之人數,應按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公告之訓練容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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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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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牙醫專科醫師分科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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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牙醫專科醫師訓練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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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牙醫專科醫師甄審及證書效期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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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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