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醫專科醫師訓練機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牙醫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訂定訓練計畫後辦理訓練;其接受牙醫專科醫師訓練之人數,應按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公告之訓練容量為之。
根據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 10 條,牙醫專科醫師訓練機構應按中央主管機關的規定,制定牙醫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並且依此基準辦理訓練。同時,所接受牙醫專科醫師訓練的人數,也必須按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訓練容量為準。這樣的訓練計畫和人數限制,都是為了維護牙醫專科醫師訓練的質量和數量,確保牙醫專科醫師的專業能力和資格。 參考資料來自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並根據該法規中明確的規定,牙醫專科醫師訓練機構必須遵守中央主管機關的規定,訂定訓練課程基準和控制訓練人數,以確保訓練的品質和數量符合相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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