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牙醫專科醫師訓練機構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牙醫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訂定訓練計畫後辦理訓練;其接受牙醫專科醫師訓練之人數,應按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公告之訓練容量為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1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