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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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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牙醫師依本辦法所定之分科完成牙醫專科醫師訓練,或領有外國之牙醫專科醫師證書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者,得參加各該分科之牙醫專科醫師甄審。
  2. 2.前項甄審,各科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但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牙醫專科醫師人力供需情況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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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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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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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 11 條規定:「牙醫師依本辦法所定之分科完成牙醫專科醫師訓練,或領有外國之牙醫專科醫師證書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