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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牙醫師依本辦法所定之分科完成牙醫專科醫師訓練,或領有外國之牙醫專科醫師證書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者,得參加各該分科之牙醫專科醫師甄審。
  2. 前項甄審,各科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但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牙醫專科醫師人力供需情況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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