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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牙醫專科醫師甄審,以筆試及口試為之,並得實施操作、實地考試。但領有我國之牙醫專科醫師證書,且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該地區、國家之牙醫專科醫師制度、訓練過程與我國相當者,得免筆試、口試、操作或實地考試。
  2. 牙醫專科醫師甄審考試,應公布相關實證醫學文獻,並建置題庫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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