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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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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牙醫專科醫師甄審,應訂定甄審原則;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牙醫專科醫師甄審之資格。 二、實施甄審之程序及步驟。 三、甄審方式、測驗科目、計分及合格基準。 四、牙醫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間。 五、牙醫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之展延條件及每次展延之期間。
  2. 2.前項第四款、第五款所定牙醫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及每次展延之期間,最短為三年,最長為六年。
  3. 3.第一項牙醫專科醫師甄審,中央主管機關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甄審小組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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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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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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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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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 13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牙醫專科醫師甄審,應訂定甄審原則;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牙醫專科醫師甄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