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牙醫專科醫師甄審,應訂定甄審原則;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牙醫專科醫師甄審之資格。 二、實施甄審之程序及步驟。 三、甄審方式、測驗科目、計分及合格基準。 四、牙醫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間。 五、牙醫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之展延條件及每次展延之期間。
- 前項第四款、第五款所定牙醫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及每次展延之期間,最短為三年,最長為六年。
- 第一項牙醫專科醫師甄審,中央主管機關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甄審小組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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