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第五款展延條件,應斟酌各科特性訂定,並符合下列各款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一之最低基準: 一、參加主管機關、大學醫學院、教學醫院及相關醫學會辦理之繼續教育課程。 二、參加國內、外相關牙醫專科學術研討會。 三、擔任臨床教學工作或專題演講。 四、發表醫學論著於醫學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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