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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牙醫專科醫師甄審及證書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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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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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專科醫學會接受委託後,其初審工作應依中央
主管機關
所定甄審原則,並組織甄審委員會辦理之。
前項初審工作每次辦理時間、地點及甄審委員會委員之人選,應於辦理初審之日起一個月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牙醫專科醫學會接受委託辦理牙醫專科醫師甄審之初審工作結果,應造具申請甄審者之名冊,連同甄審資格及成績,報中央主管機關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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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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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牙醫專科醫師分科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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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牙醫專科醫師訓練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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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牙醫專科醫師甄審及證書效期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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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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