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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牙醫師經牙醫專科醫師甄審合格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牙醫專科醫師證書;牙醫專科醫師證書遺失、損壞,申請補發、換發者,亦同。
  2. 前項牙醫專科醫師證書之發給或補發、換發,應載明其牙醫專科分科別及有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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