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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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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牙醫專科醫師得於其牙醫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屆至前六個月內,檢具符合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條件之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更新。但有特殊理由,未能於期間前申請更新,經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期更新並經准者,得於其牙醫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屆至之日起一年內,補行申請。
  2. 2.中央主管機關得委由民間相關專業機構、團體,辦理前項牙醫專科醫師證書更新申請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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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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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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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 18 條規定:「牙醫專科醫師得於其牙醫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間屆至前六個月內,檢具符合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條件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牙醫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