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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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原始憑證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作為附件,並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
- 2.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會計事務較簡或原始憑證已符合記帳需要者,得不另製記帳憑證,而以原始憑證,作為記帳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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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