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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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憑證應按日或按月彙訂成冊,並加製封面;封面上應註明冊號、起迄日期、頁數,由董事長或依分層負責核決權限指定人員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妥善保管,並製目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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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記帳憑證應按日或按月彙訂成冊,並加製封面;封面上應註明冊號、起迄日期、頁數,由董事長或依分層負責核決權限指定人員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妥善保管,並製目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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