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防治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全國自殺防治綱領,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法人、團體設國家自殺防治中心,辦理下列事項: 一、自殺防治現況調查。 二、自殺資料特性分析及自殺防治計畫建議書。 三、每年製作自殺防治成果報告。 四、輔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推動因地制宜之自殺防治。 五、推廣及辦理自殺防治守門人教育訓練。 六、建置及改善自殺防治通報關懷訪視制度。 七、推動醫療機構病人自殺防治事項,進行監督及溝通輔導。 八、協助傳播媒體及網際網路平臺遵守自殺新聞報導原則,並建立自律機制。 九、其他自殺防治有關事項。
- 前項第五款自殺防治守門人,指具備自殺防治觀念,能識別自殺風險,並提供協助或轉介等作為,以防範他人發生自殺行為之人。
- 第二項法人、團體於執行受委託業務時,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必要之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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