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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共衛生師執業,應加入執業登記處所所在地公共衛生師公會。
  2. 公共衛生師公會不得拒絕具有入會資格者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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