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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執業,應加入執業登記處所所在地公共衛生師公會。 公共衛生師公會不得拒絕具有入會資格者入會。
立法理由為促進公會組織之健全發展,爰參照相關醫事人員管理法律立法體例,第一項規定公共衛生師執業應加入公會;第二項規定公會不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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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公會組織之健全發展,爰參照相關醫事人員管理法律立法體例,第一項規定公共衛生師執業應加入公會;第二項規定公會不得拒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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