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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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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公共衛生師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設立公共衛生師事務所,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二、公共衛生師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執行業務未製作紀錄或報告。 三、公共衛生師執業之機構、場所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執行業務之紀錄或報告未保存或保存未滿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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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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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90515 制定)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公共衛生師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設立公共衛生師事務所,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二、公共衛生師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執行業務未製作紀錄或報告。   三、公共衛生師執業之機構、場所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執行業務之紀錄或報告未保存或保存未滿三年。

立法理由違反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另有第一款情形者,除對該公共衛生師處罰鍰外,未經許可設立之事務所不得營業,得併命其歇業,併予敘明。

(1090515 制定)

違反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另有第一款情形者,除對該公共衛生師處罰鍰外,未經許可設立之事務所不得營業,得併命其歇業,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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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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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衛生師法第 34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公共衛生師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衛生師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共衛生師法第 3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