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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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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十一條第一項
所定人員應自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後二十四小時內,依中央
主管機關
建置之自殺防治通報系統進行通報作業。
本法
第十一條第二項
所定通報內容,包括可得知之自殺方式、自殺行為人資料、自殺原因與處置情形及通報人聯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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