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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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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共衛生師執業,應接受下列課程之繼續教育: 一、專業課程。 二、專業品質。 三、專業倫理。 四、專業法規。
  2. 2.公共衛生師每六年應完成前項繼續教育課程,其積分合計達一百二十點。
  3. 3.前項積分屬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繼續教育課程,合計應達十二點,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逾二十四點者,以二十四點計。
  4. 4.公共衛生師領得證書逾五年始申請執業執照者,應於申請前一年內,至少完成前項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合計達二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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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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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11 條規定:「公共衛生師執業,應接受下列課程之繼續教育: 一、專業課程。 二、專業品質。 三、專業倫理。 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