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有公共衛生師證書,且無本法所定不得發給執業執照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執業執照。
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3 條規定,指出領有公共衛生師證書,且無本法所定不得發給執業執照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執業執照。這表示只要符合資格且沒有法定不得發照的情況,具有公共衛生師證書的人就可以申請執業登記及執業執照。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本身,並可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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