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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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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公共衛生師證書,且無本法所定不得發給執業執照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執業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3 條規定,指出領有公共衛生師證書,且無本法所定不得發給執業執照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執業執照。這表示只要符合資格且沒有法定不得發照的情況,具有公共衛生師證書的人就可以申請執業登記及執業執照。 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本身,並可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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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3 條規定:「領有公共衛生師證書,且無本法所定不得發給執業執照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執業執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