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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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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申請執業登記及執業執照,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公共衛生師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四、執業機構出具之聘用證明。 五、執業機構所在地公共衛生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六、除第五條規定外,其完成第十一條所定繼續教育證明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4 條,公共衛生師在申請執業登記及執業執照時,應該準備申請書,並檢附公共衛生師證書正本及其影本、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最近三個月內的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執業機構出具的聘用證明、執業機構所在地公共衛生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以及完成繼續教育的證明文件。這些文件及資料需要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舉例來說,根據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4 條的規定,一位公共衛生師在申請執業登記時,必須提供最近三個月內的繼續教育證明文件,以證明自己已完成相關的專業繼續教育課程。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公共衛生師持續接受專業培訓,以提升醫療服務的品質。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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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4 條規定:「公共衛生師申請執業登記及執業執照,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直轄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