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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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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至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發執業執照: 一、原領執業執照。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三、執業登記所在地公共衛生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四、完成第十一條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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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6 條規定:「公共衛生師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至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