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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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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共衛生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作成決議書。
  2. 2.前項決議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付懲戒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國人之護照號碼。 二、執業機構名稱、地址及執業執照字號。 三、懲戒之案由。 四、決議主文。 五、事實、懲戒理由及法律依據。 六、出席委員及迴避之情形。 七、決議之年、月、日。 八、不服決議之救濟方法、請求期限及受理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公共衛生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第 16 條的具體內容。

  • 懲戒名詞
  • 案由名詞
  • 主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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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衛生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第 16 條規定:「公共衛生師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決議,應作成決議書。前項決議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付懲戒人之姓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衛生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