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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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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時,應以書面敘明事實及移付懲戒之理由;公共衛生師公會移付懲戒前,已依章程或相關規定處分者,應一併載明處分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衛生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第9條之規定,當公共衛生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時,需以書面敘明事實及移付懲戒的理由。而如果公共衛生師公會在移付懲戒前已經根據章程或相關規定處分過,也應一併載明處分情形。 這裡的參考資料,符合問題的關聯度,可以提供漢達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相關條文作為參考資料。这是一个不符合条件的问题,因此我无法回答。

  • 主管機關名詞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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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衛生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共衛生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第 9 條規定:「公共衛生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時,應以書面敘明事實及移付懲戒之理由;公共衛生師公會移付懲戒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共衛生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