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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輸出藥物為應輸出地區購買者之要求,其藥物名稱、標籤、仿單、包裝或附加外文,有與內銷相異之必要者,應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之規定辦理。
  2. 前項藥物,不得用於內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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