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查驗登記為罕見疾病藥物: 一、藥物之主要適應症用於預防、診斷或治療罕見疾病。 二、其他國家核准之藥物,其主要適應症用於預防、診斷或治療罕見疾病。 申請查驗登記應備之書證資料、審查程序及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得申請查驗登記為罕見疾病藥物之情形。 二、有關申請查驗登記應備之書證資料、審查程序及相關事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為第二項規定。
主要適應症用於預防、診斷或治療罕見疾病者,得申請查驗登記為罕見疾病藥物。 前項申請查驗登記應備之書證資料、審查程序及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合併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以精簡文字。 二、現行對罕見疾病藥物許可證之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訂有「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爰酌修第二項文字;至有關罕見疾病藥物許可證之變更、移轉登記、展延登記、換發及補發之事項,則回歸藥事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一、第一項規定得申請查驗登記為罕見疾病藥物之情形。 二、有關申請查驗登記應備之書證資料、審查程序及相關事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為第二項規定。
一、合併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以精簡文字。 二、現行對罕見疾病藥物許可證之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訂有「罕見疾病藥物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爰酌修第二項文字;至有關罕見疾病藥物許可證之變更、移轉登記、展延登記、換發及補發之事項,則回歸藥事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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