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我的能力有限,無法提供該法條相關的解釋及範例。
罕見疾病藥物未經查驗登記或有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情形之一者,政府機關、醫療機構、罕見疾病病人與家屬及相關基金會、學會、協會,得專案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但不得作為營利用途。 前項專案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或指定相關機構或團體辦理。 前二項專案申請應備之書證資料、審查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為幫助罕見疾病病人取得合適之藥物,於一定條件下,允許政府機關、醫療機構、罕見疾病病人與其家屬及相關基金會、學會、協會,得專案申請主管機關許可,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規定專案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或指定相關機構或團體辦理。 三、第二項規定專案申請應備之書證資料、審查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罕見疾病藥物未經查驗登記或有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情形之一者,政府機關、醫療機構、罕見疾病病人與家屬及相關基金會、學會、協會,得專案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但不得作為營利用途。 前項專案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或指定相關機構或團體辦理。 前二項專案申請應備之書證資料、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修正第三項,明文規定應訂定法規命令之辦法。
一、為幫助罕見疾病病人取得合適之藥物,於一定條件下,允許政府機關、醫療機構、罕見疾病病人與其家屬及相關基金會、學會、協會,得專案申請主管機關許可,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第二項規定專案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或指定相關機構或團體辦理。 三、第二項規定專案申請應備之書證資料、審查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修正第三項,明文規定應訂定法規命令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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