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疾病藥物經認定有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或有危害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藥商或專案申請者於期限內回收。必要時,並得廢止該藥物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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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藥物經認定有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或有危害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藥商或專案申請者於期限內回收。必要時,並得廢止該藥物之許可。
立法理由罕見疾病藥物出現危害反應之回收及其許可證之廢止。
罕見疾病藥物出現危害反應之回收及其許可證之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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