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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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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申請為藥物樣品: 一、藥商申請供查驗登記或改進製造技術之用者。 二、藥商、學術研究或試驗機構、試驗委託機構、醫藥學術團體或教學醫院,因業務需要,申請專供研究、試驗之用者。 三、專科教學醫院或區域級以上教學醫院申請供診治危急或重大病患之用者。 四、病患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申請供自用者。但應由醫師或專業人員操作之醫療器材除外。 五、醫療器材藥商申請供特定展覽或示範之醫療器材。 六、藥商申請依本法規定已發許可證之藥物供教育宣導之用者。 七、申請供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或重大災害之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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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藥物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申請為藥物樣品: 一、藥商申請供查驗登記或改進製造技術之用者。 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