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應依本辦法實施檢查之藥物製造業者如下: 一、經營藥品製造、加工之業者。 二、經營醫療器材製造、裝配之業者。 三、其他與藥物製造、加工或裝配有關之業者,包括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為研發而製造藥物者、兼作藥物標示及與分裝或包裝藥物有關之業者等。
回 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應依本辦法實施檢查之藥物製造業者如下: 一、經營藥品製造、加工之業者。 二、經營醫療器材製造、裝配之業者。 三、其他與藥物製造、加工或裝配有關之業者,包括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為研發而製造藥物者、兼作藥物標示及與分裝或包裝藥物有關之業者等。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