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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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藥物製造業者之檢查,分類如下: 一、藥物製造業者之新設、遷移、擴建、復業或增加原料藥、劑型、加工項目、品項之檢查。 二、藥物製造業者後續追蹤管理之檢查。 三、區域例行性檢查。 四、其他檢查。
- 2.前項第一款之國產藥物製造業者,其硬體設備及衛生條件,應符合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第二編及工廠管理輔導法之規定,並由工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檢查之;其軟體設備及衛生條件,應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規定,並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四條或第六條規定檢查之。
- 3.第一項第一款之國外藥物製造業者,應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規定,並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五條或第七條規定檢查之。
- 4.第一項第二款之檢查,國產藥物製造業者依第八條規定辦理,國外藥物製造業者依第九條規定辦理。
- 5.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為研發而製造藥物者,如未申請藥物上市許可,得不適用前三項規定。但其臨床試驗用藥物,應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之規定,並由衛生主管機關檢查之。
- 6.第一項第三款之檢查,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 7.第一項第四款之檢查,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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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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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藥物製造工廠設廠標準法規
- 工廠管理輔導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法規
- 第四條或第六條條文
- 第五條或第七條條文
- 第八條條文
- 第九條條文
- 核名詞
- 第十一條條文
- 第十二條條文
- 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 第 4 條條文
- 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 第 5 條條文
- 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 第 6 條條文
- 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 第 7 條條文
- 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 第 8 條條文
- 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 第 9 條條文
- 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 第 11 條條文
- 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 第 1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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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