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化粧品內含有不合法定標準之化粧品色素者,不得輸入或販賣。
化粧品內含有不合法定標準之化粧品色素者,不得輸入或販賣。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化粧品業者應建立與保存產品直接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資料。但直接販賣至消費者之產品流向資料,不在此限。 前項資料之範圍、項目、內容、建立與保存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主管機關確實掌握化粧品之產品來源及流向,以落實本法保障國民健康之立法目的,爰參考歐盟化粧品規則(1223/2009)第七條規定,於第一項定明化粧品業者應建立與保存產品直接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資料,但不含直接販賣至消費者之流向資料,以符實務所需。 三、第二項定明產品來源及流向資料之範圍、項目、內容、建立與保存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化粧品內含有不合法定標準之化粧品色素者,不得輸入或販賣。
本條未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主管機關確實掌握化粧品之產品來源及流向,以落實本法保障國民健康之立法目的,爰參考歐盟化粧品規則(1223/2009)第七條規定,於第一項定明化粧品業者應建立與保存產品直接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資料,但不含直接販賣至消費者之流向資料,以符實務所需。 三、第二項定明產品來源及流向資料之範圍、項目、內容、建立與保存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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