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化粧品業者應建立與保存產品直接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資料。但直接販賣至消費者之產品流向資料,不在此限。
- 前項資料之範圍、項目、內容、建立與保存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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