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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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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化粧品業者應建立與保存產品直接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資料。但直接販賣至消費者之產品流向資料,不在此限。
  2. 2.前項資料之範圍、項目、內容、建立與保存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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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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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611219 制定)

化粧品內含有不合法定標準之化粧品色素者,不得輸入或販賣。

(0740517 全文修正)

化粧品內含有不合法定標準之化粧品色素者,不得輸入或販賣。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1070410 全文修正)

化粧品業者應建立與保存產品直接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資料。但直接販賣至消費者之產品流向資料,不在此限。   前項資料之範圍、項目、內容、建立與保存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主管機關確實掌握化粧品之產品來源及流向,以落實本法保障國民健康之立法目的,爰參考歐盟化粧品規則(1223/2009)第七條規定,於第一項定明化粧品業者應建立與保存產品直接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資料,但不含直接販賣至消費者之流向資料,以符實務所需。   三、第二項定明產品來源及流向資料之範圍、項目、內容、建立與保存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消費者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611219 制定)

化粧品內含有不合法定標準之化粧品色素者,不得輸入或販賣。

(0740517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1070410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主管機關確實掌握化粧品之產品來源及流向,以落實本法保障國民健康之立法目的,爰參考歐盟化粧品規則(1223/2009)第七條規定,於第一項定明化粧品業者應建立與保存產品直接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資料,但不含直接販賣至消費者之流向資料,以符實務所需。   三、第二項定明產品來源及流向資料之範圍、項目、內容、建立與保存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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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11 條規定:「化粧品業者應建立與保存產品直接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資料。但直接販賣至消費者之產品流向資料,不在此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