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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本法規定之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或化粧品業者,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
  2. 前項檢舉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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