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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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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化粧品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違規之化粧品沒入銷毀之: 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依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登錄或檔案之項目、內容、變更或建立與保存方式、期限及地點之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害衛生安全。 二、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害衛生安全。 三、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或依第三項公告之事項。 四、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或依第四項公告之事項,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害衛生安全。 五、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害衛生安全。 六、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害衛生安全。 七、違反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害衛生安全。 八、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廢止產品登錄或產品許可證。
  2. 2.化粧品逾保存期限、來源不明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有害衛生安全,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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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611219 制定)

製造化粧品,除使用法定化粧品色素外,其他色素,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使用。   前項法定化粧品色素之品目,由中央衛生機關定之。

(0740517 全文修正)

製造化粧品,除使用法定化粧品色素外,其他色素,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使用。   前項法定化粧品色素之品目,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文字修正。

(1070410 全文修正)

化粧品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違規之化粧品沒入銷毀之:   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依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登錄或檔案之項目、內容、變更或建立與保存方式、期限及地點之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害衛生安全。   二、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害衛生安全。   三、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或依第三項公告之事項。   四、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或依第四項公告之事項,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害衛生安全。   五、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害衛生安全。   六、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害衛生安全。   七、違反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害衛生安全。   八、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產品登錄或產品許可證。   化粧品逾保存期限、來源不明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有害衛生安全,亦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由原條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移列修正。   二、為保障國民健康,參酌原條文有關沒入銷毀之規定,將違反本法相關管理規定,有害衛生安全之化粧品於本條規定沒入銷毀之。

(0611219 制定)

製造化粧品,除使用法定化粧品色素外,其他色素,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使用。   前項法定化粧品色素之品目,由中央衛生機關定之。

(0740517 全文修正)

文字修正。

(107041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由原條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移列修正。   二、為保障國民健康,參酌原條文有關沒入銷毀之規定,將違反本法相關管理規定,有害衛生安全之化粧品於本條規定沒入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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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18 條規定:「化粧品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違規之化粧品沒入銷毀之: 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依第二項或第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