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製造化粧品,除使用法定化粧品色素外,其他色素,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使用。 前項法定化粧品色素之品目,由中央衛生機關定之。
製造化粧品,除使用法定化粧品色素外,其他色素,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使用。 前項法定化粧品色素之品目,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文字修正。
化粧品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違規之化粧品沒入銷毀之: 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依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登錄或檔案之項目、內容、變更或建立與保存方式、期限及地點之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害衛生安全。 二、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害衛生安全。 三、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或依第三項公告之事項。 四、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項規定或依第四項公告之事項,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害衛生安全。 五、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害衛生安全。 六、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害衛生安全。 七、違反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害衛生安全。 八、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產品登錄或產品許可證。 化粧品逾保存期限、來源不明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有害衛生安全,亦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由原條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移列修正。 二、為保障國民健康,參酌原條文有關沒入銷毀之規定,將違反本法相關管理規定,有害衛生安全之化粧品於本條規定沒入銷毀之。
製造化粧品,除使用法定化粧品色素外,其他色素,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使用。 前項法定化粧品色素之品目,由中央衛生機關定之。
文字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由原條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移列修正。 二、為保障國民健康,參酌原條文有關沒入銷毀之規定,將違反本法相關管理規定,有害衛生安全之化粧品於本條規定沒入銷毀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