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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公告者外,應完成工廠登記。
  2.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粧品種類,其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中央主管機關得執行現場檢查。
  3. 化粧品之國外製造場所,準用前項規定。
  4. 第一項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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