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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製造、輸入及工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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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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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
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除經中央
主管機關
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公告者外,應完成工廠登記。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粧品種類,其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
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中央主管機關得執行現場檢查。
化粧品之國外製造場所,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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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製造、輸入及工廠管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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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廣告及流通管理 §1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抽查、檢驗及管制 §13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20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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