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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定之處罰,除撤銷廢止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外,其餘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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