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前五條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視其違規情節、危害程度及影響範圍,公布違規業者之名稱、地址、商品及違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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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輸入或國內產銷之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省(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持憑證明文件,赴各廠商抽查或檢查;必要時,得以原價抽取樣品,檢查其品質。 前項抽取樣品,廠商或販賣商不得無故拒絕。
國外輸入或國內產銷之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省(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持憑證明文件,赴各廠商抽查或檢查;必要時,得以原價抽取樣品,檢查其品質,廠商不得無故拒絕。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為前項之抽查或檢查,廠商不得無故拒絕。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合併修正為修正條文第一項。 二、為使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赴各廠商抽查或檢查,爰增訂修正條文第二項。
國外輸入或國內產銷之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持憑證明文件,赴各廠商抽查或檢查;必要時,得以原價抽取樣品,檢查其品質,廠商不得無故拒絕。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為前項之抽查或檢查,廠商不得無故拒絕。
立法理由配合第二條之修正,將第一項有關國外輸入或國內產銷之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之抽查或檢查業務,由省衛生主管機關派員辦理之規定刪除。
違反前五條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視其違規情節、危害程度及影響範圍,公布違規業者之名稱、地址、商品及違法情形。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消費者健康及知的權益,定明違反相關規定者,得併公布違規業者及其違法情形等資訊。
國外輸入或國內產銷之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省(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持憑證明文件,赴各廠商抽查或檢查;必要時,得以原價抽取樣品,檢查其品質。 前項抽取樣品,廠商或販賣商不得無故拒絕。
一、原條文第一項及第二項合併修正為修正條文第一項。 二、為使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赴各廠商抽查或檢查,爰增訂修正條文第二項。
配合第二條之修正,將第一項有關國外輸入或國內產銷之化粧品及化粧品色素之抽查或檢查業務,由省衛生主管機關派員辦理之規定刪除。
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消費者健康及知的權益,定明違反相關規定者,得併公布違規業者及其違法情形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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