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29條第1項,該條規定化粧品業者得就其登錄或取得許可證之化粧品,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檢查認定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化粧品製造場所,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產銷證明、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證明等證明書。這表示在生產或製造化粧品時,業者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相應的證明書以確保產品的品質與製造過程符合相關規範。 就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29條第2項而言,相關的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發基準、證明書的效期、廢止、返還、註銷等事項的辦法,應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這意味著一旦業者申請相應的證明書,就需要遵守相關的申請程序和遵行事項,並且這些規定會由中央主管機關來確立。 在這裡,這兩項法條的內容涉及到化粧品的生產和製造過程,以及相關的申請程序和證明書核發標準,這些資料可以來自最新的《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相關文件或公告,這樣的信息和範例將有助於解釋這兩項法條的適用情況。
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無故拒絕抽查或檢查者,處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無故拒絕抽查或檢查者,處八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罰鍰金額提高為八千元以下。
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無故拒絕抽查或檢查者,處新臺幣七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之罰鍰部分,全部修正為新臺幣。 二、其之所以提高罰金、罰鍰之數額,主要目的是希望藉此遏止廠商之不法行為,使法律之訂定更有效力,若依現行法有關罰金、罰鍰之規定,不法之廠商甚至不必負任何刑責,一些不法廠商可以將罰金、罰鍰計入成本中,對於消費者之權益實為極大損害,故予以修正。
化粧品業者得就其登錄或取得許可證之化粧品,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檢查認定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之化粧品製造場所,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產銷證明、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證明等證明書。 前項證明書核發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與基準、效期、廢止、返還、註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化粧品業者之外銷需求,使其就已登錄或已核發許可證之化粧品申請產銷證明,或使其就化粧品製造場所經中央主管機關檢查認定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後,得申請發給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證明書,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前項證明書核發之申請及審查等相關事項訂定辦法。
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無故拒絕抽查或檢查者,處二千元以下罰鍰。
罰鍰金額提高為八千元以下。
一、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之罰鍰部分,全部修正為新臺幣。 二、其之所以提高罰金、罰鍰之數額,主要目的是希望藉此遏止廠商之不法行為,使法律之訂定更有效力,若依現行法有關罰金、罰鍰之規定,不法之廠商甚至不必負任何刑責,一些不法廠商可以將罰金、罰鍰計入成本中,對於消費者之權益實為極大損害,故予以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因應化粧品業者之外銷需求,使其就已登錄或已核發許可證之化粧品申請產銷證明,或使其就化粧品製造場所經中央主管機關檢查認定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後,得申請發給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證明書,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前項證明書核發之申請及審查等相關事項訂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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