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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販賣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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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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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製造業者除含藥酒類不得以留置方式供銷家庭用戶外,得將自製之成藥或固有成方製劑,以留置方式直接供銷家庭用戶。但以供銷民眾購用藥品較為不便之偏僻地區為限。
家庭留置成藥或固有成方製劑之地區,應由直轄市、縣(市)衛生
主管機關
每年查
核
一次,逐步縮減留置地區範圍。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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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審核及許可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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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販賣之管理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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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檢查及取締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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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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