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固有成方係指我國固有醫藥習慣使用,具有療效之中藥處方,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選定公佈者而言。依固有成方調製(劑)成之丸散、膏、丹稱為固有成方製劑。
依據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固有成方製劑指的是符合我國固有醫藥使用習慣,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選定公佈的具有療效的中藥處方。按照該條規定所定義的固有成方製劑,包括了依固有成方調製成的丸散、膏、丹等藥品。這些固有成方製劑必須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的認定標準,方可合法製造和販售。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衛生福利部-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範例:依據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某中藥製造商製作了一種止咳膏,並且這種膏經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的審定認定為具有療效的固有成方製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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