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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辦理藥害救濟及給付金額之審定,應設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其組織及審議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由主管機關遴聘醫學、藥學、法學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之,其中法學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之設立,至其組織及審議辦法,則授權主管機關定之。 二、第二項規定藥害審議委員會委員之人數、產生方式及其專業領域。
一、第一項規定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之設立,至其組織及審議辦法,則授權主管機關定之。 二、第二項規定藥害審議委員會委員之人數、產生方式及其專業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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