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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救濟法 第 15 條(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之組織)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為辦理藥害救濟及給付金額之審定,應設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其組織及審議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 前項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由主管機關遴聘醫學、藥學、法學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之,其中法學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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