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害救濟法 第 16 條(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之程序及期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議委員會受理藥害救濟案件後,應於收受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審定;必要時,得延長之。但延長期限不得逾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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