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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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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議委員會對於審議案件,認為資料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或有需要申請人提出說明及相關證據資料者,由主管機關或其所委託之機關(構)、團體通知申請人,於文到次日起十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所補正資料不完備者,得為不符救濟要件之審定
  2. 2.前項通知,申請人如有正當理由,得於補正期間屆滿前,申請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十五日,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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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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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證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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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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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第 4 條規定:「審議委員會對於審議案件,認為資料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或有需要申請人提出說明及相關證據資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