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藥害救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06.15
廢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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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委員會對於審議案件,認為有對受害對象複檢或訪查之必要時,得指定醫療機構或醫師予以複檢,或指派專人進行訪查。受害對象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審議委員會對於審議案件,認為有對相關醫療機構調閱病歷等資料或訪查之必要時,得請主管機關協助辦理之。
審議結果符合救濟要件者,依藥害救濟給付標準核定給付金額。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06.15,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