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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藥物供應製造及研究發展獎勵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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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辦法申請獎勵: 一、引進罕見疾病藥物、或將罕見疾病藥物列入處方集、或專案申請罕見疾病藥物,對罕見疾病藥物之供應,著有貢獻者。 二、製造符合國內需求、本土特有、不易進口、當時無法充分供應或其售價顯不合理之罕見疾病藥物,嘉惠病患,著有效益者。 三、在國內自行研發新罕見疾病藥物,經取得國內、外之專利或授權,或取得國內、外新罕見病藥物之專利或授權,並在國內進行臨床試驗研究,對罕見疾病藥物之研究發展,著有成效者。 四、其他對罕見疾病藥物之供應、製造及研究發展,有特殊貢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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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藥物供應製造及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罕見疾病藥物供應製造及研究發展獎勵辦法第 2 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辦法申請獎勵: 一、引進罕見疾病藥物、或將罕見疾病藥物列入處方集、或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罕見疾病藥物供應製造及研究發展獎勵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