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9.07.31
罕見疾病藥物供應製造及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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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辦法申請獎勵:
一、引進罕見疾病藥物、或將罕見疾病藥物列入處方集、或專案申請罕見疾病藥物,對罕見疾病藥物之供應,著有貢獻者。
二、製造符合國內需求、本土特有、不易進口、當時無法充分供應或其售價顯不合理之罕見疾病藥物,嘉惠病患,著有效益者。
三、在國內自行研發新罕見疾病藥物,經取得國內、外之專利或授權,或取得國內、外新罕見病藥物之專利或授權,並在國內進行臨床試驗研究,對罕見疾病藥物之研究發展,著有成效者。
四、其他對罕見疾病藥物之供應、製造及研究發展,有特殊貢獻者。
- 獎勵方式以頒發獎金為之,但情形特殊者,得改予或併予其他獎勵。
- 頒發獎金之額度及其他獎勵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年度預算、相關經費及實際需要另定之。
相同之研究或發明分別申請獎勵時,應就最先提出申請者獎勵之。二個以上獎勵對象就同一事實共同申請獎勵時,所獲得之獎勵應由全體申請人所共有。
所需獎勵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並得接受團體、單位或個人之捐助。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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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罕見疾病藥物供應製造及研究發展獎勵辦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89.07.31,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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