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10-1條的釋義,根據上述資料,可以了解到醫藥或研究機構在領用驗餘尿液檢體進行研究時,必須符合人體研究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此外,該檢體不得執行去氧核醣核酸或其他足以辨識個人身分的檢測。 舉例來說,根據第四段的資料,警方在進行尿液檢驗時,必須依法律保留原則並取得相應的同意。這就反映了檢驗機構在領用驗餘尿液檢體進行研究時,需要遵守相關法規並取得相應的同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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