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室應訂定文件管制程序,規範相關文件之訂定、修正、定期審查、分發管制及建檔保存。與檢驗相關之文件及紀錄,應保存二年以上或依檔案法規定辦理,並得視委驗機構需要予以延長保存期限。
從上述法規來看,政府機關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第17條中,對於與檢驗相關之文件及紀錄的保存期限做了明確的規定,應保存二年以上或依檔案法規定辦理,並得視委驗機構需要予以延長保存期限。這意味著實驗室所訂定的文件管制程序應包括文件訂定、修正、定期審查、分發管制及建檔保存等方面的規範,以確保相關文件及紀錄得以妥善保存並依法辦理。根據政府機關公布的環境稽查樣品監管作業規範以及相關判決書裁判書可得到相關的範例和具體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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