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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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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室應訂定文件管制程序,規範相關文件之訂定、修正、定期審查、分發管制及建檔保存。與檢驗相關之文件及紀錄,應保存二年以上或依檔案法規定辦理,並得視委驗機構需要予以延長保存期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來看,政府機關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第17條中,對於與檢驗相關之文件及紀錄的保存期限做了明確的規定,應保存二年以上或依檔案法規定辦理,並得視委驗機構需要予以延長保存期限。這意味著實驗室所訂定的文件管制程序應包括文件訂定、修正、定期審查、分發管制及建檔保存等方面的規範,以確保相關文件及紀錄得以妥善保存並依法辦理。根據政府機關公布的環境稽查樣品監管作業規範以及相關判決書裁判書可得到相關的範例和具體解釋。

  • 檔案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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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第 17 條規定:「實驗室應訂定文件管制程序,規範相關文件之訂定、修正、定期審查、分發管制及建檔保存。與檢驗相關之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