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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及醫療機構認證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檢驗機構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執行機關申請認證: 一、機構合法設立證明影本。 二、機構組織、人員及管理資料: (一)組織架構、權責劃分及相互關係。 (二)職務表及人員資格總表。 (三)檢驗機構人員資格及其學、經歷證明影本。 (四)檢驗機構文件、資料管理規定。 三、檢驗品質手冊。 四、儀器設備清單。 五、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中,至少九種藥物或代謝物之方法確效研究資料。 六、其他執行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2. 申請文件、資料不齊備,且得補正者,執行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3. 前項文件、資料齊備者,執行機關應送交前條實地評鑑委員先行書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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